通知公告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智慧和作用,正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中国电子劳动学会校企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决定成立中国电子劳动学会校企合作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中国电子劳动学会校企合作促进会行业技术咨询智库,在促进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于行业人才培养、重大技术咨询、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及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促进会秘书处。
第一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了解、掌握和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业发展动态,服务于促进会的决策工作,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五条 对行业重点项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受促进会委托组织课题研究,提出研究报告。
第七条 参与对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行业性奖项的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团体标准制定、促进会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参加促进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章 组成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按照专业完善、结构合理、总量控制、满足需要的原则,由行业内院士、技能大师和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组成,可根据需要吸纳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二、专家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由促进会分管副理事长提名,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三、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冠名为“中国电子劳动学会校企合作促进会专家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促进会审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专家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工作过程中广泛听取各位专家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论证形成决议。一般决议需半数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重要决议需2/3人数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决议须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方可生效。
三、各专业委员会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牵头组织本专业的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敢于充分发表意见。
二、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严谨扎实的学术基础,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理论和业务水平。掌握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态势,了解全行业学术动态,具有前瞻性的独特见解。
三、熟悉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情况,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在本专业学术上具有较深的造诣、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泰山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者优先。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对专家的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在咨询工作中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不私自参与涉密事项、不泄密,涉及有关项目或单位与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四、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五、对本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独立承担责任。
六、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力
一、独立、自主地向促进会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
二、优先获取促进会及所属机构的相关数据资料。
三、有权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委员会,但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专家的选拔流程
一、由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推荐的专家;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推荐的专家;中国电子劳动学会校企合作促进会可直接推荐有关的院士、知名学者、技能大师和行业内领军人才作为专家人选。
二、被推荐人填写《中国电子劳动学会校企合作促进会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和推荐单位盖章或联名推荐人签字后,报中国电子劳动学会校企合作促进会。
三、促进会秘书处组织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被推荐人的各项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对被推荐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促进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四、促进会理事长办公会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审定批准,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对被聘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五条 专家的管理。
一、促进会秘书处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换届及日常工作。
二、专家每届任期与促进会理事会同步,实行考核管理制度。主任委员对参加每次活动的专家进行评定,每年年终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审核通过可连续聘任,评定结果存档。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或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专家,促进会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者予以解聘,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以及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情况对专家委员会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章 附 则